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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有个别人员连续几天不来公司,也没有向公司汇报工作,这样能否认定为旷工呢?员工手册里有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公司有权将其除名。请问专家如果我们将其除名,会有风险吗?
无间道2015-10-23 15:51
1个回答
贺蕊
你好。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劳动法并没有关于旷工多少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HR业界普遍使用的是连续旷工三天当员工自离,或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直接用旷工三天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里,有类似我上面论述的“三次书面警告”的规定,单位把旷工三天定义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合法的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的。规章制度合法,应当符合三要素: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劳动者旷工三天定义为“严重违反”,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同时符合三要素),那么,单位以旷工三天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不合法的。
2015-10-26 09: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