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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的公司正在裁员,并通知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由员工自愿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享受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还会得到公司支付的两个月的工资作为额外补偿。我的朋友考虑再三,一周后也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只给了他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没有额外补偿,理由是:他提出时间超过有效期了。请问专家,这家公司这么做合法吗?我的朋友如果去仲裁能否获得公司承诺的两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谢谢!
儒粉儿2015-10-26 10:06
1个回答
徐成响
你好。如果已经按照法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便没有触犯法规。如果所承诺的额外补偿仅仅是口头的,员工就很难举证,一般得不到所谓的额外补偿。
2015-10-27 09: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