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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您好,有两个关于人力资源的疑问想请教您一下,《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一点进行了补充,明确了职工名册的必备项目,即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用工起始日期等,我们单位一直没有所谓的明确的职工名册,因为新同事入职的当天我们把单位提供的统一的求职者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上的信息录入了人力系统,可以从人力系统里直接导出花名册,请问导出的这个电子版花名册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备查的职工名册吗?还是说每入职一个同事就要打印出花名册来存档?用工形式具体应该做何理解呢?考虑到我们单位施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个对职工名册中的用工形式项目有什么影响吗?补充的一点就是我们分公司是集团公司下边的子公司下边的城市公司的分公司,总部子公司在总部所在地凭借集团公司的声誉申请通过了综合计算工时,而目前我所在的分公司所在城市不给我们通过综合计算工时,而现在我们依然沿用的是总部子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请问这个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彭世昌2015-12-2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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