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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老师,请教一下,单位中有一位同事,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因脑溢血生病住院,一直未上班,已休满了6个月医疗期,但仍不来上班,一直请病假。到2016年1月,合同就到期了,公司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需要给他按照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额外还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他支付至少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第二个问题,医疗补助金是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是按照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支付吗?医疗期的工资较低,是否也要算进这12个月一起平均计算? 第三个问题,劳务派遣的身份对给他补偿有影响吗?公司有可能因他的劳务派遣身份少支付一些补偿吗? 第四个问题,怎么判断他的脑溢血是不是属于重症呢?因为我看到规定中,重症的还需要多支付50%的医疗补助。 谢谢您!
cinsky2015-12-29 14:04
2个回答
cinsky
李老师,您好!如果我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没有相关约定呢?是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还是我们承担?
2015-12-31 10:2200
李梦雪
不知贵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如何约定的,原则上讲,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主体,这些问题需要他们来处理。
2015-12-30 18: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