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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您好! 请问,我们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了保密合同和薪酬合同。 在薪酬合同中约定了,月薪为9000元,每月保密费为1000元。(我们和员工谈的薪资是10000元) 然后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了以下部分条款: ①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保密费是乙方契约薪酬的组成部分,其具体数额详见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薪酬合同》。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甲方即行停止向乙方支付保密费,但本合同所约定乙方应予承担的保密责任与义务继续有效。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如有违反本保密约定的情形发生,应予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于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除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归还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领取的全部保密费,并支付全部保密费5倍的违约金。 ③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向其发放的保密费包括对乙方离职后二年内须履行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乙方同意在二年竞业限制期内无另有竞业限制补偿要求。 ④乙方在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未使甲方产生经济损失的,乙方应退回在甲方任职期间所领取的全部保密费;使甲方产生经济损失的,乙方除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外,应归还在甲方任职期间领取的全部保密费并支付全部保密费5倍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请教您一下,保密合同中的这4个条款是否都有效?在任职期间支付了保密费,是否可以要求员工离职后两年内履行竞业限制? 其中写了“乙方同意两年内竞业限制期内无另有竞业限制补偿要求”,后期如果乙方(员工)要求竞业限制补偿,法律是否会支持员工?

cinsky2016-02-1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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