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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您好! 请问,我们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了保密合同和薪酬合同。 在薪酬合同中约定了,月薪为9000元,每月保密费为1000元。(我们和员工谈的薪资是10000元) 然后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了以下部分条款: ①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保密费是乙方契约薪酬的组成部分,其具体数额详见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薪酬合同》。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甲方即行停止向乙方支付保密费,但本合同所约定乙方应予承担的保密责任与义务继续有效。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如有违反本保密约定的情形发生,应予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于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除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归还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领取的全部保密费,并支付全部保密费5倍的违约金。 ③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向其发放的保密费包括对乙方离职后二年内须履行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乙方同意在二年竞业限制期内无另有竞业限制补偿要求。 ④乙方在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未使甲方产生经济损失的,乙方应退回在甲方任职期间所领取的全部保密费;使甲方产生经济损失的,乙方除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外,应归还在甲方任职期间领取的全部保密费并支付全部保密费5倍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请教您一下,保密合同中的这4个条款是否都有效?在任职期间支付了保密费,是否可以要求员工离职后两年内履行竞业限制? 其中写了“乙方同意两年内竞业限制期内无另有竞业限制补偿要求”,后期如果乙方(员工)要求竞业限制补偿,法律是否会支持员工?
cinsky2016-02-16 09:36
5个回答
麦田里
好专业
2017-12-08 12:5700
Anna_
。
2017-08-09 10:3200
孙耀武
不好意思,没看到你的追问,只要约定补偿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有效。
2016-03-08 18:0800
cinsky
谢谢您的回答。我还想咨询一下关于最后一个问题,按照您说的,保密费我们给的不足额,但是我们约定了保密费都已提前支付,那么虽然不足额,但法院还是不会支持员工,对吗?
2016-02-18 17:4800
孙耀武
你好,保密条款存在以下问题1、保密费与薪酬是两个概念,其不能约定为薪酬的组成部分,按照规定可以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后按月发放,我个人理解可以约定提前发放,因为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为任意条款;2、保密费标准,北京地区规定为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均均工资的30-60%,中关村条例规定特殊行业补偿金可以约定为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一半;3、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我个人理解退还所有补偿金不妥,补偿金是劳动者遵守该条款的应得对价,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法律规定了违约金予以纠正;4、违约金的数额与造成的损失有关,你们约定为保密费的五倍有违法理,违约金上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法院默认不超过造成损失的130%;5、按照你们的约定,保密费已经提前支付,法律并不禁止提前按月支付保密费,如果劳动者再次主张保密费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久等了,抱歉!
2016-02-16 15: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