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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保,签署合同对象为上海分公司,合同中有一条为不经过审批的加班一律不视为加班,劳动者有公司提供的考勤显示加班,且系真实被领导要求加班,目前公司没有规章制度对所有员工,不愿意支付加班工资,想问下合同中这条与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领域法条冲突否,第二,有加班事实证据,单位对其要求规章制度的的审批程序举证为空白,是否可以凭借合同中这条而不支付加班费用
王借为2016-03-10 18:59
1个回答
崔晓光
你好!首先,与劳动合同法及解释不冲突,加班就是要走流程;其次,大卡记录不能代替流程!
2016-03-10 20: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