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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请问您,公司有员工在试用期内(三个月试用期)因工作不达标,故延长两个月考察期,后因完成项目还是未能达标领导决定不录用,但此员工在离职前与领导协商,要求公司在他延长的试用期期间的薪资是以转正后的薪资发放的,公司应在补齐2000元。此后,我们将此信息提交至财务部,由于此员工是管理层,即使是试用期工资也达到交税标准,财务在做薪资报表时将其索的2000元做进基本工资中,扣除其纳费用。该员工在发放薪资向公司提出这2000元是补贴,不应扣税,再次要求公司全发放,请问老师,此事要如何与其沟通,还是应全额发放呢,有法律规定吗?

潘玉婷2016-03-2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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