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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老师好,初创公司因老板体恤员工故未做绩效考核的要求,但在offer中有对工资进行拆分,写明工资总额中包含20%的绩效工资,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公司制度,因一直没出台考核制度,就一直默认绩效满分的发着工资和绩效。今年公司换总经理,新上任的总经理要求出台绩效考核制度,绩效比例比原先约定的高,且发放时间延后,公司做宣贯时很多人不同意,且不同意签绩效确认书。 想问:绩效考核制度的公示或宣贯需要全体员工同意吗?绩效比例与原offer中的比例不一致是否需要签订薪资结构调整确认书?员工一直不同意该绩效制度,公司是否能单方面执行?对不能接受该绩效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赔偿?如果赔偿是按降低劳动条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按劳动者无过错支付赔偿金? 另外,如果“绩效考核结果低”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绩效考核制度中要如何约定才能体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呢?如果公司不能够单方面执行、员工又不同意该绩效方案、且公司不想支付任何补偿金,要怎么处理? 问题有点多,烦请都回答到,谢谢~

J72016-05-1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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