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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工厂发生两起工伤,工伤治疗期结束后,均因工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基数产生劳动纠纷,至今仍在官司中。前个月有发生一起工伤,员工刚出院就向公司提出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期间工资基数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但公司的规定是以1812元作为工资的基数。因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是以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签订的,且受伤前工资里包含有加班费在里面,所以公司要求工伤的工资以1812元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该怎样和员工谈才能再次避免劳动纠纷呢?
倦鸟归林2016-06-22 21:51
1个回答
李玉娇
公司的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相违背。
2016-06-23 15: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