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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我一朋友已经在一家公司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合同(第三次签订的时候,公司说他没有申请签无固定的,所以就签了固定的),15年公司法人变更过一次。这样签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么? 今年11月合同到期,再续签合同的话,是不是只能是无固定的,这个还需要提前申请么?如果公司不同意签无固定的,员工也不同意签固定的,那么公司该如何赔偿? 固定合同赔偿金与无固定赔偿金赔偿方式是一样的么?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霍青桐4942017-06-26 10:59
3个回答
儒思用户1498572395
如果公司不按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017-06-28 16:5010
儒思用户1498572395
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签的话,除非员工要求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都要签无固定期限的
2017-06-28 16:4310
Rain-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第三次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7-06-27 11: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