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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外籍员工交纳社保,是否有用工风险?
公司接到社保通知说公司有一个外国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他们按照工资基数来缴纳社保,可是员工本人不想交纳,认为是把钱无故送给了中国,公司也觉得费用太高,建议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由于当时负责办理的员工正好离职,交接的时候就没怎么注意,结果直到昨天还没有给这位外籍员工缴纳社保。那么,请问:公司是否需要给这位外籍员工补缴社保?不缴纳的话有什么风险?
撒狼黑有2017-12-20 18:16
3个回答
白素贞04
交
2017-12-22 14:3900
莎X_X莎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和办法跟其他职工一样。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将按照规定获得一张社保卡,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青岛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外国人,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如果外国人死亡,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以养老保险为例,凡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外籍员工,既可以在中国养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在境外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如果排除在外的话,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来讲,实际上是对内部员工不平等的待遇和不平等的规则,因此在法律上也应该公平对待,给予外籍员工国民待遇。 因此,该公司是需要给这位外籍员工补缴社保的。如果不依法缴纳,一方面会被社保机构强制征缴,另一方面员工还可依据企业的这个过失而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将面临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017-12-21 11:0700
莎X_X莎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不补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员工可据此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出台的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为其缴纳五项保险,如果投保外国人意外死亡,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家属依法继承。
2017-12-21 10: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