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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怎么办
员工A有10年工龄,2016年10月公司搬迁并且更改了法人与公司名称,并与新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旧公司的合同没有解除。2016年11月A向劳动局起诉,要求公司赔偿10年的加班费与工龄,后来劳动局一审是这么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共计2500元*10年=25000元。所以只有工龄这个成立,其他的判了不成立,现在有没有办法反驳以上这点,因为老板的决定是要上诉,
爱睡懒觉的喵2018-12-31 16: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建议看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约束
2018-12-31 1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