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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想与员工续约怎么处理?
员工2007年9月入职,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其中己与公司续签过一次合同(即己经签过两次合同)。因员工最近不服从管理,故不想再续签。该如何处理,会涉及到经济补偿吗?
萌小主2019-01-25 18: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一、是否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所以要看第一次签订合同的时间点来判断,如果是在入职当日或08年前1月1日前,则构不成2次。如果是在08年1月1日后就符合2次。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要看以下2个条件:1、其是否有无固定的情形;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有1,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期满终止,单位不续签,违法终止,支付赔偿金;如果有1,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无1,则合法期满终止,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照2楼,终止的话,工作年限自08年1月1日起算。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算,自入职之日起算。
2019-01-25 18: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