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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因为总公司是在上海,之前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上海总公司签订的。但是现在广州已经成立广州分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子公司。现在广州公司全体员工都要以广州公司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如何做才能做得完善?谢谢!
儒思用户14679035102016-12-27 20:44
1个回答
郭红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是有理有据,做好过程把控就可操作。
2016-12-28 13: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