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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一下按照劳动合同法19条跟82条,公司在试用期时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时间为2014.5.6至2014.8.5止。试用期三个月过后又签订一份固定期限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4.8.6至2017.8.5止。这样以试用期单独签订合同不应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吗?在签订第二份合同时不应该是直接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请问,可以以这个进行仲裁吗?

花灵2017-02-0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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