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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最后一天因补偿金未谈妥通知员工走仲裁程序,员工用公司邮箱转发了几封体现个人名字的工作邮件转发个人邮箱。后来公司同意补偿,双方签了解除协议。春节后员工要求公司出离职证明,单位以私自转发个人邮箱为由,指员工泄密,要求员工签保密文件才给开离职证明。目前想知道,怎么保证员工利益,规避风险?!转发的邮件属于泄密行为吗?目前邮件还未打开阅读过,是普通岗位,做薪酬的专员
学富五车4102017-02-11 16:26
1个回答
李冬晓
如果涉及保密事项的,可以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没有向第三方发送,不能称为泄密。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定,保守公司秘密。
2017-02-13 10: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