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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经济补偿时间

老师,您好,员工04年以劳务派遣的身份在一家单位工作,直至16年2月(12年时间一直服务于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同一家用工单位), 1、合同到期时,单位通知不再续签,对于经济补偿金单位只愿意从08年之后进行赔偿,请问,这个是否是有问题的?是否应该是从入职04年开始计算? 2、合同到期时,员工处于工伤期间,用工单位部门主管通过邮件形式通知合同到期,需要前往用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未回复收到此邮件的短信),请问,工伤期间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也是不合理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需要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请老师帮助解答,谢谢!

甄姬11192017-02-2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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