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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医疗期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2010年11月3日,廖某进入上海某酒店从事礼宾接待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2010年11月3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不曾想,廖某于2011年2月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医生建议其住院接受治疗。由于此疾病比较特殊,且时常反复,在住院治疗了5个月后,即于2011年7月廖某出院后,仍继续在家治疗休养。2011年12月24日,某收到来自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酒店将向廖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对于酒店的做法,廖某的母亲表示有异议。她认为,对于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医疗期至少是24个月,儿子正处在医疗期内,酒店此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酒店则认为,廖某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已经对其给予了额外的关照,给了廖某9个月的医疗期,所以坚持劳动合同于12月31日到期终止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011年1月,廖某的母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恢复与廖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病假工资。

用户17585228122019-01-2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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