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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13年10月进公司,签约3年,今年10月续签3年合同。公司的劳动合同有写劳动纪律处分,违反规定是三级警告处分,1年内2个严重警告处分离职。我在核销公司费用的时候弄虚作假,但没有套取公司资源。也就是为了省事,门店使用临时促销员,需要每个人签一份合同,提供身份证,我闲麻烦用其中1个人的资料核销多人的费用。从公司要回来4200元,我实际发放4830元,有门店促销员打的收条,以及微信转账上面都说的很清楚是临促费用。事实很清楚就是,弄虚作假,但没有把公司的钱装自己口袋。第二:在使用过程中,有未满18岁的。公司现在要求和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人力找我谈了2次,我的答复是可以走,我有2个诉求第一:保险给我交到2月份。第二:公司要给我予以补偿。因为我的事情,构不成重大违规,我没有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也没有给公司声誉带来负面的影响。人力不同意,我们就这么耗着。16年1-12月我应发工资月均是18694,实发月均是14315,按照劳动法是N+1予以赔偿,是按照应发还是实发赔偿;公司如果不赔偿,我要求他们发辞退的相关手续,第一我去社保局领失业补助。第二,我要去申请仲裁,如果仲裁的我不满意,我要提起诉讼
小萱子2019-01-3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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