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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医疗期到期顺延和合同解除待遇问题?

王小姐被劳务派遣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北京片区销售经理,每月工资为10000元。后来,王小姐因病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为"焦虑抑郁症",之后王小姐一直请病假休医疗期,公司每月按北京最低工资的80%向王小姐支付工资。2008年7月,该公司书面通知王小姐的医疗期为9个月,并将于2008年8月23日届满,双方劳动关系也将于该日到期终止。王小姐收到公司的医疗期终止通知书后多次与公司协商延长医疗期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王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对王小姐做出的医疗期终止决定,顺延劳动合同至2009年11月23日,支付王小姐未休年假的工资,同时,提出如“撤销公司对王小姐做出的医疗期终止决定,顺延劳动合同至2009年11月23日”的申诉请求不被支持的话,就裁令公司向王小姐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60000元。请问:     1、王小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9个月还是24个月?理由是什么? 2、对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依法顺延至医疗期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合同终止的职工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理由是什么

安可若宁山2019-01-3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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