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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的工资问题
公司招时一名员工属技术工种,三月底入职,四月中旬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上班时间不到一个月,由于进来的时候是由部门经理跟他谈的,在没有与人资反馈薪资待遇的情况下直接通知该人员入职,并通知人资办理了入职手续,现在该部门经理在借其它员工的钱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且音讯全无,人资在算该技术人员工资的时候只算了底薪(由于公司技术人员的薪资待遇是由底薪+提成)现在这个技术人员觉得与当初谈的不相符,而又在无法提供确实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按谈定的工资进行支付,否则就进行投诉到劳动局,如何进行沟通?
球球2019-01-31 22: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该技术工人处于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看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薪酬的。公司所要做的就是保证该员工的底薪是不低于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或劳动报酬,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019-01-31 2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