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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的离职风波
公司下属几家分厂,其中有一个分厂的财务主管于7月24日申请离职,因为找到了一家比较好的单位,也要其尽快入职,已商定将于8月1日入职。该员工在之前的工作中和老板多次争吵,老板对他也很恼火。现在老板和她谈,指出几点:1、离职时间必须是一个月后,期间不允许请假。2、将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如有问题或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追其责。3、考虑到财务工作的特殊性,其在一个月离职后应配合公司方的交接及熟悉工作过程。该员工因为比较看重新的工作,很想早点离职。如果他没有达到一个月时间强行离职,就去新单位工作了,公司应该这么维护权益?如果新单位真的入职了,而没有拿到我公司的离职证明,我公司是否可以起诉该员工和其新的单位?如要起诉,名义是什么?
三只松鼠2019-02-02 19: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一是必须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的规定,即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30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必须遵守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解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19-02-02 19: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