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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因环保问题,部分工序需移至子公司,不去的员工需要赔偿么?
在湖南的集团公司,因为环保问题,需要将部分生产工序转移至湖北子公司生产,我们鼓励集团现有的人员全部去湖北,但是有部分员工无论怎么做工作,都不愿意去湖北,说当初来工作的时候没有说要去湖北工作,这是变相的辞退员工,要求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何操作更为合理?
用户17584670822019-02-05 02: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补偿问题,看公司怎么安排这些员工,继续聘用并在湖南设立分支机构就没有补偿。2-如果搬迁要求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工作地点变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按要求补偿工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9-02-05 02: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