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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处罚累计辞退员工,合理吗?

  丁某2006年进入深圳某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从员工做到领班。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8年10月17日,公司以丁某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为由,对其作记大过一次处罚,丁某有在该奖惩单上签名。2009年11月19日,公司又以丁某11月17日晚上上班时间睡觉为由,对其处以记大过一次处罚。随后,公司依据依法制定并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管理制度中关于"积满两次大过作出开除处理"的规定,对丁某作出开除处理。丁某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下一站·幸福2019-02-0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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