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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这样解除吗?

张女士从事会计工作多年,2005年12月她应邀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工作,月薪5000元。2006年1月份单位与她签订了一个年度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一直存在财务上的问题,张女士的主要任务就是清理和整顿账目,但2006年的7月开始国家税务部门几次上门查帐,并做出要求整改的通知,此后更是对公司开具了巨额罚单。对此,公司领导非常气愤,认为所有的错都出在张女士身上。2006年9月中旬,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张女士开出了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劳动劳动合同。张女士按规定向公司移交完工作,并向公司提出要求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没有答应,于是张女士诉讼仲裁。

meimamo2019-02-1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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