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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未婚先孕但产前已补证的被企业辞退,合理吗?

林女士2011年6月入职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1月,她告知单位自己已怀孕,因有先兆流产症状请假保胎,并于2013年2月1日至2月6日期间住院治疗。2月8日,林女士和丈夫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2月26日领取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准生证。2013年2月18日,公司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以林女士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将其辞退,并于当日将辞退通知送达林女士。林女士认为公司此举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遂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否则要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和应有的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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