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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未婚先孕但产前已补证的被企业辞退,合理吗?
林女士2011年6月入职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1月,她告知单位自己已怀孕,因有先兆流产症状请假保胎,并于2013年2月1日至2月6日期间住院治疗。2月8日,林女士和丈夫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2月26日领取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准生证。2013年2月18日,公司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以林女士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将其辞退,并于当日将辞退通知送达林女士。林女士认为公司此举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遂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否则要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和应有的产假待遇。
下一站·幸福2019-02-19 03: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未婚先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至产前一直未婚,这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行为,如果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其列入严重违纪行为,一般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的女工尽管怀孕时未婚,但是在产前已经补办了结婚和生育手续,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条款并非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绝对限制,但可以看出对“三期”女职工应行特殊保护。本案中,林女士虽存在未婚先孕的行为,但其已达法定婚龄,生育前领取了结婚证和《生殖保健服务证》,其怀孕及生育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以未婚先孕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辞退林女士,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孕期的合法权益。案例延伸解读:女职工孕期法律保护相关规定 1、《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由此可知,法律除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有所限制和保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发放加班工资和补贴的方式要求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和加班加点。另外,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医疗检查费用,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负担。
2019-02-19 03: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