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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异问
朋友与其公司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其因公司一竞争对手有意高薪请他去工作,这一公司有被限制明列在协议中,还有其协议中还特别说明了除明确列出的竞争公司外,一些新设和未知的竞争公司在公司明确后会及时作通知并更新。签了这个协议是否不能跳糟到竞争对手或同等行业的公司工作?员工本人是否有选择权?比如离职后不接受公司补偿的60%薪资而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爱睡懒觉的喵2019-02-25 12: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如果协议已经约定了公司每月支付的补偿是60%的薪资并按月支付,那么,离职员工必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条款。2、员工如果不接受,至竞争对手处任职,违反竞业限制的条款,必须按协议支付违约金。甚至因此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现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在招聘新人时,也需要注意让新入职员工确认其未与原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3、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二年,超过二年,员工可以自由选择。
2019-02-25 12: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