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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是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是2007年4月1日到某快递公司工作,做一名快递员,工资4000元/月。2012年9月25日,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10月30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应从2007年4月1日起算,按照每个月4000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了6个月共计24000元的补偿金要求。快递公司表示,终止合同不需要补偿,遭到单位拒绝。张某没有办法,只好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补偿金应该怎么核算?

花花草草2019-03-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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