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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意外伤亡,能否获得两次赔偿?
来自重庆的孙某在东莞一家运输公司工作,入职后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09年5月,孙某随公司货车到湖南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案外人刘某无证驾驶该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孙某撞死。随后,孙某的妻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案外人刘某、该车驾驶员、该车实际所有权人、被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担其各类损失48万余元。法院作出了给予支持的判决。另外,孙某的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约20万元。运输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起事故只造成了孙某死亡这一个伤害结果,而死者家属却要求获得两次赔偿,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孙某妻子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对此,怎么看?
良缘2019-03-26 10: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此案主要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在劳动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是否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即在前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模式。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孙某的妻子可以获得两份赔偿; 二、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由谁来承担责任?本案中的孙某虽系外来务工人员,但这不能成为企业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理由,根据国家及有关法律规定,外来务工人员也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如果不为员工缴纳,发生事故,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孙某妻子能得到两次赔偿,除了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外,法院应支持其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 案例延伸解读:相关法律条款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作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019-03-26 1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