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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缴引起的劳资纠纷

我司一名计件工人,于2014年6月20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该员工2001年3月16日就入职我司,该员工离职前查看其社保缴费记录只有从2004年9月开始至今。该员工认为其从2002年开始就有缴交社医保,我公司在厦门,厦门2004年前社保缴交是以社保对账单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当时社保对账单由公司进行保管,2013年才下发给员工,该员工就没有收到。而因时间太久,公司也没有记录显示之前是否有帮这个员工交社保。因为当时公司并没有对全员进行参保。从04年开始才全员参保。  厦门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女员工有政策规定,若该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厦社保已缴交满10年,可以继续参保直至其满55周岁或社保缴费满15年。而该员工从04年至今已缴费9年9个月,现该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之前的社保才肯办理离职手续。  1、因我司还有较多这种情况的员工,若为其补缴,后续每个员工都要为他们补缴,人数较多,成本较高。该如何与员工协商处理较好。  2、该员工目前还到公司继续上班,要上到事情处理完成才走,因她已达到退休年龄,从7月份公司已不能为她参保,若工作期间出现事故如何处理。如何劝说她先离

用户17581382232019-03-3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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