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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之争,你怎么看?

2009年1月,张某入职某康体公司,任健身教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天数不固定。2010年1月,该健身俱乐部以张某教学水平落后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同意,但经朋友指点,由于一年来其每周六都上班,应获得双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于是他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的周六加班工资。该公司则主张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是综合工时制,并且实施该制度已经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张某的工作时间按周计算,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这该怎么处理?

黑猫警长62019-04-1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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