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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授权他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深圳某民营钣金加工生产型企业,由于普工的流动性大,每月都会从人才市场招产线工人,入职后即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9月,王某入职做产线的QA(品质检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和张某对劳动合同中的“加班”条款不满意,让对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后交回人力资源部。2011年3月,王某因“连续3天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劳动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授权他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meimamo2019-04-1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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