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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哺乳假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请问: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是指全天休息吗?如何界定“困难”?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加速器2019-04-2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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