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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签订合同,如何正确经济补偿?
田小姐于2011年4月1月应聘到某房地产策划公司,任商务专员。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故意拖延6天(共4个月没有签订合同)。8月1日,田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9月下旬,田小姐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公司。离职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公司4个月内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田小姐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于是,田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未及时签订合同,如何正确经济补偿?
犬夜叉9992019-04-2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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