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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加班费,其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林小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表,公司经常安排其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参加营销推广工作,并一直拖欠其加班工资达两年之久。林小姐遂将公司告上仲裁,要求支付两年的加班工资4万元。同时公司还举证了林小姐两年来的考勤记录,记录中显示其并没有存在任何加班的事实。面对公司举证的书证,林小姐不予认同,并提出两点质疑:1、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只有其部门经理一人的签字认可,没有经过自己的确认,由于部门经理受企业的管理,其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仅靠其单方面提供签名的考勤记录不应成为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不应得到支持。2、考勤记录是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填写的,在填写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考勤记录人又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其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值得怀疑。但公司辩称,林小姐对于公司提供的证据产生异议,但拿不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来,公司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客观的书证原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时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应该得到认可。 那么,请问:没有加班证据的林小姐能否得到支持?
meimamo2019-05-0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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