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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员工,劳动合同和社保等已经按规定签订和购买,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工资标准的80%,该员工自2016.4.21入职,按规定于2016.6.20转正,该员工在6月底办理转正手续时,用人部门在6月不给办理转正手续,不想要他。事情一直到2016.7.26,还没解决。公司认为,员工目前未办理完转正手续,因此算是试用期不合格。而员工的诉求是:一、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必须办理转正手续后才能转正,因此满两个月的2016.6.20应该自动转正;二、现在已经离转正期一个月了,因此应该给与经济补偿金。1、该员工没有办理完转正手续,是否自动转正?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究竟是按多长时间进行核算?3、按劳动法规定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则是按试用期的80%进行计算;如果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额总额来核算,则是全额工资核算。在这两个标准中,具体按哪个标准为准?
员工在试用期过后一个月被开除,如何确定经济补偿?
安可若宁山2019-09-25 08: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总共3个月左右的时间,第三个月按转正工资其余2月按试用期工资算个平均数。工作年限不足6个月经济补偿金按之前计算的平均数的一半支付。
2019-09-25 08: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