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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假是怎么规定的?
如懿太后752019-09-26 11:20
2个回答
三亚我的家
《劳动法》产检假相关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019-09-27 09:3801
明天会更好357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以卫生部、医院要求的次数为准),都应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所以,虽然法律上没有“产检假”这个概念,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怀孕女职工必要、适当的产前检查时间。 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建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及程序。
2019-09-26 16: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