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需要扣除10积分,您确认观看?
确认
2008年5月,马某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A公司派遣马某至B贸易公司天津代表处工作。2009年4月,B贸易公司天津代表处告知马某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已以维持经营,通知马某聘用关系将于一个月后终止。2009年5月,B贸易公司天津代表处告知A公司已将马某退回,A公司遂为马某开具退工证明,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随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B贸易公司天津代表处恢复用工关系、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B贸易公司天津代表处支付自终止聘用关系次日起至恢复工作岗位期间的全额工资及赔偿金并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并由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退回被派遣员工吗?
叶飞冲天2019-09-28 16: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马某要求B贸易公司天津代表处恢复用工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终止聘用关系期间的工资、赔偿金和缴纳社保的诉讼请求不合理,B贸易公司天津代表处可以将马某退回给派遣单位A公司。相反,A公司则不能因此而随意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还得依法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直至合同到期终止或依法解除为止。
2019-09-28 1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