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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2009年3月1日入职A公司,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9月,当地政府为服务企业,推出了骨干员工培训活动。公司派胡某参加了这个为期一周的培训,培训结束后,HR要求与他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到2010年8月。2010年2月28日,因胡某的合同到期,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续延至8月份服务期到期为止,但并没有相关书面手续。2010年6月,胡某得知去年9月份参加的培训为政府福利性质的,培训课程根本没有收费,何况在本地举办的,连交通和伙食都是自己解决的,感到被A公司欺骗了,工作上也没有像以前那样尽心尽力了,公司领导对他很有意见,在询问HR后得知胡某的合同将于2010年8月到期,遂书面通知胡某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胡某表示不服,于2010年9月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诉称,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根本不成立,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那么,请问:胡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合同到期服务期未到期,不续签合同有什么风险?

meimamo2019-10-02 12:20

1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