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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孕妇,33岁怀二胎,从4月17日下午说不舒服请假,之后就没有来公司上班了,告知HR怀孕,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在此期间每隔半个月提交一次医院的病假证明,经去医院核实,医生说病人自述肚子、胃等均不舒服故要求休息,请问针对这种摆明了泡病假的孕妇,难道企业就必须按劳动法规定一直养她到孩子生吗?

孕妇泡病假,仲裁公司一定会输吗?

爱睡懒觉的喵2019-10-0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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