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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陈先生经猎头公司推荐,到广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应聘技术部经理。经过几轮面试,该公司向陈先生发出了offer,并在注明了陈先生的职位、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工资待遇等。公司允诺:"公司发'13薪',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转正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发放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奖金。"2012年底,陈先生发现自己并没有享受"13薪"的待遇。于是,陈先生咨询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回复,必须工作满一年才享受此待遇。在与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本条款。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力上看都应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多余1个月的工资。陈先生对公司的解释不满,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劳动争议中,双方分歧的焦点是当offer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应该以哪个作为待遇标准。请问,陈先生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如何确定待遇条件?

同行天涯 2019-10-0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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