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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个员工停工医疗期已满,员工不愿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照解除合同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由于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病假工资,工资比较低,但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在该员工提出异议,说不应该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应该按照病休前的工资计算补偿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医疗期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问题
花花草草2019-10-10 13: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019-10-10 13: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