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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刘某应聘深圳某物流公司做派递员。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在物流公司的要求下,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尽管如此,刘某在2012年12月份被无故解雇。公司派递员每月4天休息制,每天上班8到10小时,公司无年假。2013年1月4日,刘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物流公司具有劳动关系;2、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请问:刘某的申请是合适的吗?

劳务派遣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合法吗?

良缘2019-10-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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