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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9年4月进入某高新技术企业A担任技术总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得自营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同时约定: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公司前一年的实际年度总收入的2倍。2012年2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于每月10日打入王某的工资卡。公司按约定执行协议。2012年7月,王某出任某公司B的技术顾问,该公司与原企业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A企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王某置之不理。经多次交涉后,A企业于2012年6月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请问,公司的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犬夜叉9992019-10-2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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