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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员工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负责HR工作,与B公司有劳务关系,然后B公司又把该员工派遣到A公司做一部分财务工作(当然这个情况,三方都知悉并同意);然后每月A公司给该员工发工资申报个税,B公司给该员工发劳务费申报劳务税(当然这个劳务费及劳务税是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B公司每月向A公司开具相应的“代发劳务费”发票)请问这个情况从用工的角度是否合法合规,从财务角度是否有不妥的地方?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漂流瓶2019-10-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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