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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集团公司的子公司(A),有一名员工14年4月入职,合同期14年4月-17年4月,试用期14年10月结束。现因工作需要,14年9月1日起该员工转入集团总公司(B),并与B签约,合同期14年9月1日-17年4月(结束日期同与A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一至)。现有个问题,该员工与B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设试用期?若可以的话,如何设置?
关于员工试用期问题
球球2019-10-26 12: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企业原有的合同期已经超过了(只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有六月的试用期),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期限。 2、更改了分公司,还要试用期,这让员工如何生存,不能延长了。
2019-10-26 12: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