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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A地、B地是属于项目部,2009年7月1日,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履行地是B地,但2013年4月1日起,因工作需要,陈某被公司从B地调到A地工作的,当时只做了工作调动申请,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直到今年5月1日,我司A地业务结束,现需要对A地员工进行调动,公司欲将陈某调动回B地,岗位与A地一致,于是由其项目经理跟其协商调动适宜,但是最终协商未果,陈某坚持不调动,但是公司A地又没工作安排,只能跟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4年12月31日才到期,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给其每满一年1个月补偿金呢还是两个月?
跟员工协商工作调动,协商不成,需要赔偿几个月的工资呢?
二十六种2019-10-26 20: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首先第一次B地调往A地,虽然未变更劳动合同,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已成调动事实。再调回B地,同样属于需要双方协商变更。依据提供时间分析,目前服务期限为四年半由于,不足五年。公司应该共支付五个月工资赔偿金,该工资额度为该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2019-10-26 20: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