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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刘女士入职于深圳某网络技术公司,从事行政主管工作,月薪约为5000元。入职后,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刘女士了解到公司一般在转正后签订合同,所以就没有放在心上。由于行政工作工作量比较大,经常加班,影响了刘女士的生活。同时,她认为公司对行政部的定位低,以后也很有所发展,刘女士考虑准备离职。2012年7月,刘女士找到一份新工作,于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2012年8月1日,刘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自己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15个月。请问,劳资双方未签合同,核算经济补偿如何确定有效时间?

劳资双方未签合同,核算经济补偿如何确定有效时间?

阿道夫2019-10-3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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