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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0日我公司有一名库管离职,离职申请和工作交接清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和同事签字确认,然后在2016年7月28日部门负责人提交了一个处理决定,要扣已离职这名库管1042元,人资这边看到有公司董事长的签字,请问这种处理方式合法吗,人资该怎么做?
员工离职时未扣钱,离职半个月后才发布处理决定扣钱
小萱子2019-10-31 12: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因为员工原因造成公司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前题是企业有明确的证据,处罚标准有制度依据,处罚实效在三个月以内。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19-10-31 12: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