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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接触人事工作,公司之前招了2名临时工,合同签订的是2年的合同,但是由于是外派,所以后面加了一个派遣期,派遣期结束了,工作也完成了,公司需要解除合同,还需要赔偿吗?固定合同和无固定合同到了,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也需要赔偿吗,具体费用怎么计算啊,另外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怎么区分啊?
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还需赔偿吗
meimamo2019-11-02 12: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既然是外面劳务派遣的人,那就不是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回头看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很多概念错误,合同到期时终止而非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到期说法。合同到期法定终止,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违法解除的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支付赔偿金就不用经济补偿金。公司单方面解除也分以下情况:一、用人单位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11-02 12:2300